为切实做好第十五届全运会环境保障工作,全面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连日来,塘厦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精干力量,结合前期信访重点区域、走航黑点区域、在线监控异常企业等异常线索,开展全面的排查整治行动,行动发现并立案查处3家涉嫌废水或废气偷排的环境违法企业。
案例一:某科技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走航黑点线索对沙湖社区某分租厂房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厂房天台发现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异常运行状态。该套废气处理设施虽然其末端抽风机正在运转,但水喷淋塔内无水流动。活性炭柜内虽放置有活性炭,但活性炭表面已覆盖有较厚的油漆渣,基本丧失吸附能力。经进一步排查确认,该套处理设施属于该分租厂房内3楼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主要设有喷漆、烘烤、去毛刺以及清洗等工序及相关设备。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清洗、喷漆、烘烤、去毛刺等工序正在使用,其喷漆、烘烤工序产生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处理设施排放,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存储在旁边的废水收集框内。
经调查,该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或排污许可证,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废气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塘厦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制作双笔录立案调查。

案例二:某无证加工厂未经审批从事喷漆加工
根据信访线索,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分租厂房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其4楼内藏匿有一家无证照五金加工厂。现场检查时,该作坊未生产,但生产设备旁堆积大量的成品,生产设备有明显的刚使用完的痕迹,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未开启。车间内设置有清洗槽9个,其中3个槽内的液体呈酸性,2个槽内的液体呈碱性,且现场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作坊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或排污许可证,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塘厦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作坊相关责任人制作双笔录立案调查。
案例三:某金属制品公司私设管道偷排废水
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莲湖社区某工业园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园区雨水渠内存在明显废水流动情况,存在重大偷排嫌疑。经溯源调查确认,废水来源为该园区内的某金属制品公司。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加工生产,未通过环保审批和自主验收,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或排污许可证,设有五金冲压及超声波清洗等工序。其超声波清洗工序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收集设施,清洗废水通过私设的管道直接排入园区的雨水渠内,并最终流入外界的雨水管网。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对雨水渠中的废水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呈碱性。
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涉嫌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排放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其检测结果将作为后续执法处理的重要裁量依据。
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提醒,各工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办理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手续,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存在废气废水偷排漏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该分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坚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拓展阅读:法律责任
1.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未验先投的法律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废气偷排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4.废水偷排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