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2号),涉及我镇辖区内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碣王玉城海鲜档经营的泥猛鱼
(一)东莞市石碣王玉城海鲜档经营的泥猛鱼(购进日期:2023年04月16日),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产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减轻裁量情形,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 050808383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养殖商添加某些化学物质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东莞市石碣润兴水果档经营的小台芒
(一)东莞市石碣润兴水果档经营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3年04月16日),噻虫胺、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提供产品进货台账、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产品来源真实,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050809019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由于种植商添加某些化学物质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三.东莞市石碣表连蔬菜档经营的上海青
(一)东莞市石碣表连蔬菜档经营的上海青(购进日期:2023年04月17日),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产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减轻裁量情形,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 050808382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由于种植商添加某些化学物质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