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 发布时间: 2022-12-06 15:26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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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二、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日常用语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办结时限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 0(工作日)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告知承诺制

实施主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在线预约地址

点击预约

实施编码

11441900MB2C90127M3440125010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基本编码

440125010001

联办机构

事项版本

34

实施主体编码

11441900MB2C90127M

网办深度

IV

委托部门


三、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办理流程

1.收件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批标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审查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批标准: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本机关将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上时限不包括特殊程序(现场核查)所需的10个工作日和申请单位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决定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批标准: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制证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数据推送、电子证照


6.送达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电子证照


五、申请材料

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备注:负责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无需提交复印件

3.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原件,1份)

备注:需要详细注明工艺流程。

4.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备注:核对原件,无需提交复印件;无委托无需提供。

5.委托书(原件,1份)

备注:无委托则不用提交;申请人可用A4纸自行编写委托书,亦可参照范本填写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特别程序说明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新申办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延续、变更申请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第九条 第一款 经现场核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证前采用政务信息网、公告栏张贴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将拟发证食品小作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与拟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信息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3号楼南城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69-2241414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1、乘坐18、x2、x7、x8路公交车到“南城体育公园南”公交站;2、自行驾车前往的,可导航至“南城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九、设定依据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粤市监规字〔2022〕7号)第二条第二款

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十、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十一、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电话:0769-22831359

网址:http://www.d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6号

电话:0769-86101029

网址:http://dyfy.dg.gov.cn


相关材料下载: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docx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示范文本.docx

居民身份证模板.zip

授权委托书.doc

申请人承诺书(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