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44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麻涌深井饮食店经营的“原只白切鸡腿”产品
(一)东莞市麻涌深井饮食店经营的“原只白切鸡腿”(加工日期:2022年7月12日)产品,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饮食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饮食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2〕0420923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饮食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饮食店认为抽检不合格的“原只白切鸡腿”(加工日期:2022年7月12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砧板清洁不彻底导致的,该饮食店已彻底清洗砧板并对厨房进行了全面的清洗消毒工作。
二、东莞市麻涌名扬小食店经营的“手撕白切鸡半只”产品
(一)东莞市麻涌名扬小食店经营的“手撕白切鸡半只”(加工日期:2022年7月13日)产品,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小食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小食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2〕0420831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小食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小食店认为抽检不合格的“手撕白切鸡半只”(加工日期:2022年7月13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凉拌的容器清洁不彻底导致的,该小食店已彻底清凉拌的容器并对厨房进行了全面的清洗消毒工作。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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