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2期),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寮步梁晓光海鲜店的“泥猛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寮步梁晓光海鲜店的“泥猛鱼”(商标:/,规格:/,购进日期:2023-09-11)产品,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涉案产品采购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的氯霉素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质量控制不严所致,而不是当事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广东香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米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广东香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米饭”(商标:/,规格:/,加工日期:2023-11-06)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了对场内产品进行大排查、消毒用餐环境等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加工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