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寮步骏信副食店销售的“香脆味花生”
(一)东莞市寮步骏信副食店销售的“香脆味花生”(商标:/,规格:210克/袋,购进日期:2023-8-1)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供货商证照文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081211Z9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进货和销售时均符合其贮存条件,上述批次“香脆味花生”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在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不严所致,而不是当事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