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4期),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寮步潮兴海鲜档销售的“淡水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寮步潮兴海鲜档销售的“淡水鲈鱼”(商标:/,规格:/,购进日期:2023-09-04)产品,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淡水鲈鱼”的采购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用于养殖涉案产品的暂养水经检验未检出磺胺类总量。同时,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的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质量控制不严所致,而不是当事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寮步景顺灌汤包子店经营的“白馒头(自制)”
(一)东莞市寮步景顺灌汤包子店经营的“白馒头(自制)”(商标:/,规格:/,加工日期:2023-9-21)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较低,且当事人案发后采取了对场内产品进行大排查、主动召回涉案产品等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33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80425Z0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导致该产品抽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添加了含有糖精钠成分的食品添加剂。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