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7期),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寮步志蓉蔬菜档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寮步志蓉蔬菜档销售的“葱”(商标:/,规格:/,购进日期:2023-09-14)产品,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采购凭证和涉案产品的快检报告,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的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质量控制不严所致,而不是当事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寮步许镇秋鱼档销售的“马鲛鱼”
(一)东莞市寮步许镇秋鱼档销售的“马鲛鱼”(商标:/,规格:/,购进日期:2023-7-20)产品,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了对场内产品进行大排查、主动召回涉案产品等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形。同时,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6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81009Z01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进货和销售时均符合其贮存条件,上述批次“马鲛鱼”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在养殖环节质量控制不严所致,而不是当事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并将涉案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三、东莞市寮步景顺灌汤包子店经营的“南瓜馒头(自制)”
(一)东莞市寮步景顺灌汤包子店经营的“南瓜馒头(自制)”(商标:/,规格:/,加工日期:2023-9-21)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较低,且当事人案发后采取了对场内产品进行大排查、主动召回涉案产品等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33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81227Z137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导致该产品抽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添加了含有糖精钠成分的食品添加剂。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