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0期),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寮步秋玲蔬菜档销售的“红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寮步秋玲蔬菜档销售的“红葱”(商标:/,规格:/,购进日期:2023-09-12)产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已向该档口经营者邮寄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并发布公告督促该档口经营者前来配合调查,但该档口经营者未能前来我局协助调查。因该档口经营者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本案中止调查。
二、东莞市寮步黄炎成活鱼档销售的“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寮步黄炎成活鱼档销售的“花甲”(商标:/,规格:/,购进日期:2023-9-13)产品,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081121Z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进货和销售时均符合其贮存条件,上述批次“白贝”的氯霉素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在养殖环节质量控制不严所致,而不是当事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并将涉案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