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0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寮步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鸿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东莞市鸿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东莞市鸿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序号14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之一是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是提高操作者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都必须抓紧、抓好,这不仅是企业“安全”的需要,“效益”的需要,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