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9月4日,根据群众线索,寮步生态环境分局联同寮步公安分局对寮步镇某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铁桶拆解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群众反映情况属实,寮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接到群众举报后,市生态环境局信访科组织执法二科、寮步生态环境分局,联同寮步公安分局对寮步镇某铁桶拆解场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现场无生产,但有明显生产痕迹,生产车间内堆放有大量沾有废液的铁皮、废铁桶及15桶不明液体,车间地面已进行硬底化处理,现场暂未发现有废水、废气排放。对此,寮步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对上述物体进行称重,其中废铁桶共13.85吨、车间地面残留物0.04吨、废铁皮7捆共重15.44吨、15桶不明物质共重1.07385吨,并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车间内的15桶不明物质、已压平铁皮刮下的沾染物、压板机刮下的残留物、车间地面残留物进行取样检测。寮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及废铁桶进行紧急查封,并依法就上述行为立案查处。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二十六条§4.26关于“裁量起点:对单位(20%)、涉及量:10吨以上(权重28%)、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资源化综合利用(权重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权重2%)、经营活动所涉地点:一般区域(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权重0%)”的相关规定,寮步生态环境分局已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下来,我分局将持续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普法宣传,主动公开投诉、有奖举报方式,充分调动群众力量,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取样
▲现场对该单位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及废铁桶进行紧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