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寮步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一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环境保护设施没有运转,车间未密闭,硅胶印车间窗户敞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经硅胶印车间窗户排放到厂区外环境。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品废包装桶混放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点,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制作“双笔录”、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对企业存在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不符合规范等行为,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做好危废固废贮存场所建设和标识标牌的规范设置。
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要求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8月1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企业进行现场复查,企业已按要求将废弃包装桶放置危废仓内,并粘贴危险废物标识。
下来,我分局将围绕“无废城市”建设继续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升我镇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水平。
▲该单位将化学品废包装桶(类别:HW49)混放在一般工业固废存点
▲责令整改后,该单位产生的废弃包装桶已放置在危废仓内,并张贴危险废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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