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我分局收到信访投诉称辖区某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出动,依法对某机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加工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沾有油漆的废油漆罐和沾有稀释剂的废稀释剂罐等危险废物在楼顶露天堆放,现场没有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未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溢出”等三防措施。
发现问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制作“双笔录”、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要求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3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企业进行现场复查,企业已将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交由危废公司回收处理,并设立好符合“三防”要求的危废仓按规范依法存放危废。现场,执法人员向企业负责人及在场员工宣传东莞“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并再次要求企业做好危废管理。
下来,将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全面规范我镇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助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企业楼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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