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处罚〔2025〕080325Z0819号 | 化妆品经营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 | / |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的化妆品。 |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有限责任公司 | 东莞市川健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441900MA53LF0047 | / | / | 身份证 | 5113**********6415 | 任朝波 | 没收违法所得 | 2025年3月25日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东莞市川健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的化妆品案 | 未履行 | 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