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3期),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寮步辅聪面档食品服务档经营的“湿粉条(非即食湿淀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寮步辅聪面档食品服务档经营的“湿粉条(非即食湿淀粉制品)”(商标:/,规格:5kg/袋,购进日期:2023-10-12)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采购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商证照,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商质量控制不严所致,而不是当事人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