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琴:
我单位依法调查你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经核查,执法人员发现你原经营地址已转让并搬空、且我单位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为调查清楚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告督促邓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寮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4号)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接受调查,我单位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联系人:梁灿林、尹巧玲;联系电话:1536266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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