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火车头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080929Z51号),并通过邮寄等方式通知并向你公司送达,无法送达上述文书,也无人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080929Z5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080929Z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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