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州市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伟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权利人
因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于2018年被撤销,于2018年10月8日归口到东莞市寮步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重点工程),于2020年9月11日变更为东莞市寮步镇工程建设中心(即我单位),2020年9月11日起我单位承接原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和东莞市寮步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重点工程)业务。现我单位就有关项目结算事宜进行公告。
一、2006年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与贵司(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寮步镇文阁塔景观改造工程项目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贵司作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已于2021年8月5日竣工验收,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2013年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与贵司(广州市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龙船山莞香文化公园二期香馆机电设备和室内装修工程项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编号:LBALBB11300032),贵司作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已于2015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三、2013年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与贵司(广东伟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寮步镇振兴路新建道路工程(K0+000-K0+227.915)项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编号:LBALBC11300036),贵司作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已于2022年7月20日竣工验收,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2016年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与贵司(广东伟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寮步中学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编号:LB-2016-015),贵司作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已于2020年9月28日竣工验收,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四、2014年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与贵司(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签订寮步镇石步村石大路边金鸡岭山体边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编号:LBALBZ11400049),贵司作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已于2017年9月8日竣工验收,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五、2015年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与贵司(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寮步镇西南路道路景观工程项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编号: LBALBC11500059),贵司作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已于2017年6月22日竣工验收,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六、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与贵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寮步镇创新一路(K0+000-K0+520)升级改造工程-补充协议》,贵司作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已于2020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七、2013年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与贵司(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有寮步镇石大路(泉塘)人行通道改造工程项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编号:LBALBC11300037),贵司作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已于2015年5月28日竣工验收,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八、2011年贵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签订有华南工业园老虎岭极盛厂边坡、尖岗岭公园边坡、变电站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的《东莞市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贵司作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已完工,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九、2013年贵司(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寮步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签订有香市古镇历史保护区整治工程-香江公园配套完善工程及牙香街周边商业区整治工程(二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工程编号:LBALB111300029)及《香市古镇历史保护区整治工程-香江公园配套完善工程及牙香街周边商业区整治工程(二标)补充协议》,项目已于2015年10月16日竣工验收,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上述项目我单位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作为对应项目中标承建单位的贵司至今仍未就对应承建项目与我单位进行结算,期间我单位多次催促未果。贵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及承诺。近期,我单位尝试多次联系贵司,发现存在经营异常或无法联系上等情况。有鉴于此,为依法妥善处理此事,我单位现正式公告如下:
(一)请贵司及相关权利人及时指派专人与我单位联系人梁生、尹小姐(电话:0769-83266560,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8号城建大楼六楼寮步镇工程建设中心)协商办理对应承建项目结算事宜。
(二)如贵司及相关权利人未能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我单位办理上述对应承建项目结算,我单位将被迫考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公证机构提存款项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向贵司主张权利,并追究贵司一切之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贵司承担。一旦涉讼,还将可能对贵司之信用、社会评价等造成极大程度的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债务人:东莞市寮步镇工程建设中心
202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