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寮步舒慈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85号1048室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6月22送达,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寮(卫)催字〔2023〕第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2年6月22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寮(卫)罚字〔2022〕第15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及滞纳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缴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东莞市寮步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4号,电话:0769-83269192)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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