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市级 | 镇街(园区)级 |
1 | 法规 政策 | 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nr.dg.gov.cn/gkmlpt/index#39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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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nr.dg.gov.cn/gkmlpt/index#39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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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征收 | 启动要件 | 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其他_ |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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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人民政府 | ■其他_ |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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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屋调查登记 | 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 |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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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市人民政府 | ■其他 |
| 在征收范围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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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屋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包括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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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评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自然资源局 |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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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征收房屋评估 |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自然资源局 |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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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补偿 | 分户补偿情况 | 分户补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自然资源局 |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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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产权调换房屋 | 房源信息、选房办法、选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自然资源局 | ■入户/现场 |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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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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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