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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府〔2019〕8号 高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埗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高埗镇工程施工企业库管理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8-12 16:48: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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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埗镇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高埗镇工程  

施工企业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高埗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高埗镇工程施工企业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埗镇人民政府  

                               201985  

 

 

 

高埗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及《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前期配套服务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201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镇属行政事业单位、镇属企业、取得镇财政资金拨款的有关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方式  

第三条  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装修、修缮工程)、镇属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含装修、修缮工程)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100-4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以财审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在镇内进行招投标,由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  

(二)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立一个优质的施工企业库,以财审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按本办法第七条从中选定一家施工企业承接业务;  

(三)10-50万元(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由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以财审预算价或建议价作为最高限价自主选择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议价确定,结果报镇政府备案;  

(四)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业主单位以财审预算价或建议价作为最高限价自行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镇财政资金投资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通知》(东财〔2018333号)的相关规定实行协议供货或者自主采购。  

第三章施工企业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服务期限为三年的施工企业库,并对企业库进行监管。按照项目服务名称,建立的施工企业库包括三类,每类企业库入库企业为6家。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库的使用,每次由镇招投标服务所通过摇珠从企业库中随机抽取3家企业;被抽取的3家企业参照项目的最高限价分别报价;报价最低的企业确定为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八条  关于施工企业库的建立、使用及监督等管理细则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联同财政分局、招投标服务所、镇重点办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四章其他  

第九条  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由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信用系统公开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择优选取。  

第十条  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前期配套服务单位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情况紧急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镇政府同意,可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其他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上报镇政府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上述条款中列明的招标及采购事宜,如上级文件有调整的,按上级调整后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8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84日。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文件中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高埗镇工程施工企业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类企业选取行为,公平、公正地选择优质的服务类企业,加快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依据《高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镇属行政事业单位、镇属企业、取得镇财政性资金拨款的有关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企业库建立及使用  

第三条  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建立施工企业库并进行监管。  

第四条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委托社会代理服务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建立三类施工企业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每个施工企业库入库企业分别为6家。  

第五条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入库企业应为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六条入库企业应取得有效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第七条入库企业服务年限为3年。  

第八条企业一经入库,即为无条件遵守本细则规定及接受对本细则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镇招投标服务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珠的方式,从相应的施工企业库中随机抽取3家企业;被抽取的3家企业参照项目的最高限价分别报价;报价最低的企业确定为项目的服务单位。  

第十条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向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布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摇珠现场会,主持摇珠会并按相关规定做好记录,现场会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财政分局、人大办、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对入库企业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扣分制度。  

第十二条  加入企业库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服务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实行扣分,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确定为项目的服务企业,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服务职能的,每次扣1分;  

(二)在项目服务中被有效投诉的,每次扣1分;  

(三)一个项目累计有2次扣分的,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四)同一家服务企业累计有3次扣分的,将被移出企业库造成项目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如有服务企业被出企业库,需参照本办法重新招标补足企业库家数。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5日印发      


关于《高埗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及《高埗镇工程施工企业库的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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