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达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1月1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岗永盛北路22号102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杨清林为顾客提供口腔诊疗项目,共计收入9610元,查清违法所得9610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情节:较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裁量基准:从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玖仟陆佰壹拾圆整(¥9610.00);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凤综执催字〔2024〕第207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于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1月1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岗永盛北路22号102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杨清林为顾客提供口腔诊疗项目,共计收入9610元,查清违法所得9610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4〕第2070号),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现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丰宇 、彭勇明
联系电话:0769-87776396
单位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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