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琳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等439家经营主体(名单详见附件):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涉嫌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2025年5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宝琳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等439家经营主体 (含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分支机构),自2022年度起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凤岗镇市场主体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东莞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表格、东莞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截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我局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总局、省局等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案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25年凤岗镇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处罚决定公告).xls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