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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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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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侨务局负责人核定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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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华侨房屋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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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及材料归档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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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 2004 年 11 月 26 日修订,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对征用拆迁的华侨房屋依法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以供办理有关签定协议、补偿安置及换汇手续时使用。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到外事侨务局审核确认。
(一)办理确认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确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房屋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
(四)以下其中之一项与房地产权证所有人项记载一致的材料:
1 、长期定居在境外的有效证明;
2 、确认归侨所需的有效证明;
3 、房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证明;
4 、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私有房屋的公证书;
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
二、经办人审核确认后,送外事侨务局负责人核定签名,开具《华侨房屋确认证明》。
三、整理材料和确认证明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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