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9号)、(2025年第10号)、(2025年第12号)涉及我市1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广权水产品档销售的“草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凤岗广权水产品档销售的“草鱼(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值:100μg/kg,实测值:226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广权水产品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广权水产品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090550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草鱼(淡水鱼)”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二、东莞市凤岗学森水产品档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凤岗学森水产品档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值:100μg/kg,实测值:211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学森水产品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学森水产品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090502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罗非鱼(淡水鱼)”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三、东莞市凤岗王屏猪肉店销售的“猪肉”
(一)东莞市凤岗王屏猪肉店销售的“猪肉”,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值:100μg/kg,实测值:1.12×10³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王屏猪肉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被抽样单位实际为东莞市凤岗王屏猪肉店,“东莞市凤岗展华肉类销售部”是其供货商,抽检时因溯源码里混淆了导致抽检主体不一致。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猪肉”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四、东莞市凤岗珍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
(一)东莞市凤岗珍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珍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珍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碗”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员工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操作,把刚洗好的碗和已消毒的碗混放一起导致的,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销售的“鲫鱼”
(一)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销售的“鲫鱼”,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10.0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鲫鱼”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六、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销售的“福寿鱼”
(一)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销售的“福寿鱼”,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13.9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福寿鱼”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七、东莞市凤岗海发鱼店销售的“龙胆”
(一)东莞市凤岗海发鱼店销售的“龙胆”,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19.1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海发鱼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海发鱼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龙胆”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八、东莞市凤岗有驱鱼档销售的“福寿鱼”
(一)东莞市凤岗有驱鱼档销售的“福寿鱼”,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标准值:≤100μg/kg,实测值:16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有驱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有驱鱼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福寿鱼”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九、东莞市凤岗强兴水产品店销售的“花甲”
(一)东莞市凤岗强兴水产品店销售的“花甲”,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标准值:≤100μg/kg,实测值:128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强兴水产品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强兴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花甲”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十、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销售的“鲩鱼”
(一)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销售的“鲩鱼”,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1.56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春伟鱼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鲩鱼”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十一、东莞市凤岗永鑫粮油店销售的“黄花菜优”
(一)东莞市凤岗永鑫粮油店销售的“黄花菜优”,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值:≤0.2g/kg,实测值:1.26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永鑫粮油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永鑫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黄花菜优”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十二、东莞市凤岗吉兴水果店销售的“芒果”
(一)东莞市凤岗吉兴水果店销售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值:≤0.04mg/kg,实测值:0.14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吉兴水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吉兴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出示相关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局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芒果”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十三、东莞市凤岗国惠百货商场销售的豇豆(白豆角)”
(一)东莞市凤岗国惠百货商场销售的“豇豆(白豆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值:≤0.01mg/kg,实测值:0.02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国惠百货商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国惠百货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调查了解上述“豇豆(白豆角)”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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