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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107号)
2024-12-31 16:02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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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3号)、(2024年第54号)、(2024年第55号)、(2024年第56号)、(2024年第57号)、(2024年第58号)、(2024年第59号)、(2024年第64号)涉及我市1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品尚高实业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辣椒王粉

  东莞市品尚高实业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辣椒王粉(购进日期:2024-05-13),“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堂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食堂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凤岗炎灵水果档经营的荔枝

  东莞市凤岗炎灵水果档经营的荔枝(购进日期:2024-06-13),“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927459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三、东莞市凤岗增丽农副产品商行经营的辣椒干

  东莞市凤岗增丽农副产品商行经营的辣椒干(购进日期:2024-05-14,规格: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903450号 )。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东莞市凤岗汤之选农副产品档经营的干姜

  东莞市凤岗汤之选农副产品档经营的干姜(购进日期:2023-10-26,规格: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919456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五、东莞市凤岗建和水产品档经营的泥鳅

  东莞市凤岗建和水产品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06-08),“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六、东莞市凤岗明东面条店经营的刀削面和云吞皮

  东莞市凤岗明东面条店经营的云吞皮(加工日期:2024-07-04)和刀削面(加工日期2024-07-04),“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案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25元;3、没收违法经营手工面1袋(2.87公斤)。《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1022472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员工在制作的时候未按要求加工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东莞市凤岗喜来餐饮店销售的“蒜蓉白切鸡半斤(不配米饭)”和“[招牌]烧鸭半斤+酸梅酱[不配米饭]”

  东莞市凤岗喜来餐饮店销售的“蒜蓉白切鸡半斤(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4-07-10)和“[招牌]烧鸭半斤+酸梅酱[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4-07-10),“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案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3.9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1022471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放置时间过长、砧板刀具未及时消毒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八、东莞市凤岗志佳农副产品店经营的姜

  东莞市凤岗志佳农副产品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4-06-28),“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1008461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镉(以Cd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九、东莞市凤岗有驱鱼档经营的鲈鱼

  东莞市凤岗有驱鱼档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4-07-08),“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1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1022470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磺胺类(总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

  十、东莞市凤岗铠美源味餐饮店销售的“蜜汁叉烧(不含米饭)半斤装”和“白切鸡(不含米饭)半斤装”

  东莞市凤岗铠美源味餐饮店销售的“蜜汁叉烧(不含米饭)半斤装”(加工日期:2024-07-10)和“白切鸡(不含米饭)半斤装”(加工日期:2024-07-10),“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案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3.4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1023474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放置时间过长、砧板刀具未及时消毒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一、东莞市凤岗张坤明肉丸档经营的肉丸和肉卷

  东莞市凤岗张坤明肉丸档经营的肉丸(加工日期:2024-07-04)和肉卷(加工日期:2024-07-04),“氯霉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有关的消费投诉,在我局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2.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1028477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氯霉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

  十二、东莞市凤岗金美济餐厅经营的鸡蛋

  东莞市凤岗金美济餐厅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4-07-18),“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甲硝唑”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甲硝唑”等药物。

  十三、东莞市凤岗佳越蔬菜批发档经营的小米椒

  东莞市凤岗佳越蔬菜批发档经营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08-27),“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镉(以Cd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十四、东莞市凤岗浩丽蔬菜店经营的葱

  东莞市凤岗浩丽蔬菜店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4-09-21),“丙环唑”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丙环唑”和“甲基异柳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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