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1号)、(2024年第47号)、(2024年第51号)、(2024年第52号)涉及我市7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群记豆腐档经营的饺子皮
东莞市凤岗群记豆腐档经营的饺子皮(购进日期:2024-05-0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730429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凤岗俊兴海鲜水产档经营的鲈鱼
东莞市凤岗俊兴海鲜水产档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4-06-01),“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磺胺类(总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
三、东莞市凤岗福森蔬菜店经营的葱
东莞市凤岗福森蔬菜店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4-05-14),“水胺硫磷”、“丙环唑”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5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808438号 )。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水胺硫磷”、“丙环唑”和“甲基异柳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水胺硫磷”、“丙环唑”和“甲基异柳磷”等药物。
四、东莞市凤岗运平农副产品档经营的鸡蛋
东莞市凤岗运平农副产品档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4-06-06),“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8.0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919455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甲氧苄啶”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
五、东莞市凤岗黄记蜀伯乐麻辣烫店经营的黄豆芽
东莞市凤岗黄记蜀伯乐麻辣烫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05-27),“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6-苄基腺嘌呤(6-BA)”等药物。
六、东莞市翌胜电子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山药
东莞市翌胜电子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05-18),“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堂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原料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我局也未接到与该单位有关的消费投诉,在我局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820445号)。
该食堂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七、东莞市凤岗老客海鲜店经营的黄骨鱼
东莞市凤岗老客海鲜店经营的黄骨鱼(购进日期:2024-06-01),“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919454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孔雀石绿”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孔雀石绿”等药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