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1号)、(2024年第32号)、(2024年第33号)、(2024年第35号)、(2024年第37号)、(2024年第39号)、(2024年第41号)涉及我市10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广盛副食店经营的中好百合(百合干)和辣王干(辣椒干)
东莞市凤岗广盛副食店经营的中好百合(百合干)(购进日期:2024-03-08)和辣王干(辣椒干)(购进日期:2024-04-1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801431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凤岗李氏农副产品档经营的芒果
东莞市凤岗李氏农副产品档经营的芒果(购进日期:2024-04-17),“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708415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乙酰甲胺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乙酰甲胺磷”等药物。
三、东莞市凤岗陈瑶农副产品店经营的姜
东莞市凤岗陈瑶农副产品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4-04-10),“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9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708416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等药物。
四、东莞市凤岗洪生水产品档经营的鲫鱼
东莞市凤岗洪生水产品档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4-04-18),“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五、东莞市凤岗裕财水产品档经营的鲫鱼
东莞市凤岗裕财水产品档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4-04-18),“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六、东莞市凤岗火辉副食档经营的好牙合(百合干)
东莞市凤岗火辉副食档经营的好牙合(百合干)(购进日期:2024-04-0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七、东莞市沛盛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鲈鱼(淡水鱼)
东莞市沛盛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04-30),“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813443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八、东莞市凤岗中如农副产品店经营的芹菜(西芹)
东莞市凤岗中如农副产品店经营的芹菜(西芹)(购进日期:2024-05-14),“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6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808437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等药物。
九、东莞市凤岗钟记水果店经营的橙
东莞市凤岗钟记水果店经营的橙(购进日期:2024-04-18),“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628411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2,4-滴和2,4-滴钠盐”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2,4-滴和2,4-滴钠盐”等药物。
十、东莞市凤岗丽贞农副产品档经营的老姜
东莞市凤岗丽贞农副产品档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04-24),“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的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在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724425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等药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