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住所无法联系到企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公告,通知东莞市佑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344家经营主体(含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向我局申报经营情况,但东莞市佑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344家经营主体在期限内未向我局申报经营情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至2024年5月6日,东莞市佑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344家经营主体(含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凤岗镇市场主体现场协查表、现场照片、凤岗网发布公告的截图。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在凤岗网公告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在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东莞市佑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344家经营主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成立后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在我局通知其改正相关行为的情况下仍未改正,情节严重,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我局决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决定书已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凤岗镇2024年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行政处罚公告).xlsx
(联系人:孙先生,电话:0769-82010112,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8号一楼执法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