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72105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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