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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公告
2024-06-20 10:48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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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72105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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