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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莞市沙维士托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2024-06-04 12:09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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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沙维士托化妆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东莞市沙维士托化妆品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8月23日间,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塘上下围工业路6号3号楼601室设立一经营场所,并在抖音商场开设一名为“臻膜专营店”的网店,从事百货和化妆品的网络销售。期间,通过1688平台,从广东黑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化妆品“惠彩染发焗油膏(16)”(棕黑色效果,规格200ml/瓶,批号:22110503)30瓶,惠彩染发焗油膏(13)(板栗色)规格200ml/瓶,批号23021003)30瓶、惠彩染发啫喱霜(自然黑)(规格200ml/瓶,批号23021003)30瓶。上述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显著位置标有“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实际上,上述化妆品注册人/生产企业均为“广东惠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与上述化妆品并无关联,上述化妆品的标签足以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产品的生产企业或注册人为“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或认为该公司与产品具有关联性。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的价格均为4元/瓶,销售价格为7.5元/瓶,其间共销售了惠彩染发焗油膏(16)(棕黑色效果,规格200ml/瓶,批号:22110503)5瓶,惠彩染发焗油膏(13)(板栗色)规格200ml/瓶,批号23021003)4瓶、惠彩染发啫喱霜(自然黑)(规格200ml/瓶,批号23021003)10瓶,获得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4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销售记录,无法查清违法所得。剩余“惠彩染发焗油膏(16)”(棕黑色效果,规格200ml/瓶,批号:22110503)25瓶,惠彩染发焗油膏(13)(板栗色)规格200ml/瓶,批号23021003)26瓶、惠彩染发啫喱霜(自然黑)(规格200ml/瓶,批号23021003)20瓶被我局依法查获,涉案产品货值为人民币675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期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化妆品照片、手机网页截图、化妆品监管App查询截图和举报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时间较短,且在我局查处后,能积极改正,配合我局调查,如实向我局交代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减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惠彩染发焗油膏(16)”(棕黑色效果,规格200ml/瓶,批号:22110503)贰拾伍瓶,惠彩染发焗油膏(13)(板栗色)规格200ml/瓶,批号23021003)贰拾陆瓶、惠彩染发啫喱霜(自然黑)(规格200ml/瓶,批号23021003)贰拾瓶;

  三、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先生,电话:0769-82010112)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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