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101号)
2022-10-12 15:04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11号)、(2022年第32号)、(2022年第37号)、(2022年第38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立永鲜鱼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立永鲜鱼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商标:无,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1月6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且已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说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二、东莞市凤岗鑫发副食店经营的玉米粉

  东莞市凤岗鑫发副食店经营的玉米粉(商标:无,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4月7日),“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未按规定经营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4.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809053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玉米赤霉烯酮”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玉米赤霉烯酮”等药物。

  三、东莞市凤岗林子荣鲜鱼档经营的草鱼(淡水)

  东莞市凤岗林子荣鲜鱼档经营的草鱼(淡水)(商标:无,购进日期:2022年5月8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901059号)。

  该档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呋喃唑酮代谢物”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呋喃唑酮代谢物”等药物。

  四、东莞市凤岗林记蔬菜店经营的油麦菜

  东莞市凤岗林记蔬菜店经营的油麦菜(商标:无,购进日期:2022年5月6日),“阿维菌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901060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阿维菌素”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阿维菌素”等药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