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伟:
你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5〕第11-000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3年3月起,和当事人蔡旋彬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东莞市凤岗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获利按50%比例分配,公安机关于2023年4月15日在案涉地址东莞市凤岗镇天堂围兴旺路东横一巷3号对面约200平方米的铁皮仓库内起获508只气瓶。以上事实有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侦查卷宗》、《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19中,你的违法行为为严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和蔡旋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罚款,部分罚款由你承担壹拾捌万伍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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