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炎:
你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城综告字〔2024〕第11-004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凤岗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侦查卷宗》、《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19中,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人民币7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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