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鑫:
你(单位)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东城综限拆违催字〔2023〕第11-00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内容如下:
本执法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东城综限拆违字〔2023〕第11-0033号),决定限你(单位)在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东莞市凤岗镇三正卧龙山花园湖景五路怡翠区1栋的违法建(构)筑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拆除位于东莞市凤岗镇三正卧龙山花园湖景五路怡翠区1栋的违法建(构)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