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鑫:
你(单位)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东城综告字〔2023〕第11-00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2021年12月之前,你(单位)在东莞市凤岗镇三正卧龙山花园湖景五路怡翠区1栋的违法加建部分已建成,经东莞市凤岗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量及函询镇规划所后,核查发现该别墅首层加建面积约为99平方米,第二层平面加建面积约为62.5平方米,第三层平面加建面积约为118.5平方米,三层加建面积合共约28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作出如下决定:限期你(单位)1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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