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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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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现将《东城街道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19日


  东城街道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东城街道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减轻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保障供水水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1.2.2 规章、规定及相关标准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2014年12月1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自2015年06月05日开始执行);《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6月5日);《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环应急〔2020〕28号);《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水汛〔2009〕488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0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4〕119号);关于印发《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函(东府办函〔2009〕15号)《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府办〔2019〕69号);《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部门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东城辖区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事故,及发生于东城辖区外对我街道饮用水源水质有较大影响的水质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属《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二)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三)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等。

  1.4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污染事件(Ⅳ级)。

  (一)特别重大污染事件(I级红色预警):将造成东江水域东城段大面积污染,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Ⅴ类水质的要求,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造成100万人口以上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2日以上的污染事件。

  (二)重大污染事件(Ⅱ级橙色预警):将造成东江水域东城段大面积污染,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该流域水质的要求,导致20万人口以上、100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日以上、2日以下的污染事故。

  (三)较大污染事件(III级黄色预警):将造成东江水域东城段和同沙水库水质恶化,导致5万人口以上、20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2小时以上、1日以下的污染事故。

  (四)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蓝色预警):将造成东城街道饮用水源地水质恶化,导致5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在12小时以内的污染事故。

  1.4.1衔接《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涵盖东城街道范围内的各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包括重污染天气、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危化品泄漏等,街道设置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先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再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调动东城街道各部门进行应急处置。该预案适用于全街道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当东城街道饮用水源水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接到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通过东城内应急资源调动和各部门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不需要外部援助。此时本预案应与《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部分”衔接。

  水源地应急机构是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分支单位;当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件现场负责人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

  1.4.2衔接《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东莞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辐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据《东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当东城街道饮用水源水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接到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通过东城内应急资源调动和各部门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不需要外部援助;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东城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理能力时,对应本预案一级预警,需要外部援助,应上报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本预案根据情况将接受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通过市应急资源调动和各部门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此时本预案应与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部分”衔接。

  1.5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减少危害。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二)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判。

  (三)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四)分级响应,妥善应对。街道办事处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损害。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组织体系

  东城街道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和应急处置企事业单位网络组成。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履行本部门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2.2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作为应急领导机构,总指挥长由街道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应急管理分局局长担任。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职责包括:

  (一)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处置情况。

  (三)指导各社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四)协调、组织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2.3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环境保护分局局长兼任,负责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和修订街道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协调街道管辖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四)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五)指导各社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

  (六)参与部署街道饮用水源水质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协助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七)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及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4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一)应急管理分局:负责及时掌握和向街道办事处及市应急管理局汇报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源水质环境突发事件信息;积极配合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妥善处置饮用水源水质环境突发事件;协助各职能部门调配资源参与应急工作;协调应急管理专家参与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参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宣教文体旅游办:根据应急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信息,与应急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及救援工作通告的起草与发布,协调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农林水务局:负责水源地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参与饮用水源水质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协调街道供水、用水、水利等设施;主要参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开展生态修复。

  (五)公共服务办: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组织自然灾祸救助捐赠活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六)交通分局:负责制定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参与因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调配应急运力。

  (七)财政分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源水质突发环境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八)人社分局、医保分局: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相关工伤待遇核实赔付及办理认定为工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和直系亲属的供养抚恤工作。

  (九)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水源地周边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

  (十)公安分局:负责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控制相关责任人,核对死伤人数、伤亡人员身份。

  (十一)交警大队:参与饮用水源水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处置所需要道路交通管制与疏导,协助因交通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二)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专业灭火、抢险堵漏等抢救与抢险工作,以及对伤亡人员搜救工作。

  (十三)东城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协助开展水源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运营和维护管理;参与饮用水源水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提供饮用水源的详细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

  (十四)东城医院:组织现场急救,对受伤人员分类处理,开通绿色应急通道,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十五)东莞城区供电局:负责保证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的电力供应。

  2.5现场应急工作组

  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内设8个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包括现场处置组、警戒疏散组、信息宣传组、医疗救治组、应急监测组、调查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置组。

  (一)现场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农林水务局、应急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东城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制定抢险和救援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二)警戒疏散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交通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有序的撤离和疏散;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三)信息宣传组:由宣教文体旅游办牵头,应急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如有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分局及时拟定好事件情况说明,与宣教文体旅游办共同拟定新闻通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相关的解释说明工作。

  (四)医疗救治组:由东城医院牵头,交警大队、社区卫生服务站、120急救中心等配合。负责制定实施抢救方案,必要时在现场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组织现场急救,对受伤人员分类处理,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五)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农林水务局、东城水务工程运营中心、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联系监测站、监测公司,对现场大气、土壤、水源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

  (六)调查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农林水务局、东城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等部门配合,负责现场勘察、取证及事故处理,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后勤保障组:财政分局负责配合筹措、调配、运送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设备等,保证事故发生区域通信、供电、供水畅通;负责受灾人员的物资和救援队伍休息场所等保障。

  (八)善后处置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东城街道公共服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报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各社区应急避灾站安置受灾人员,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6专家咨询组

  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消防大队、农林水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生态、消防安全、水利水文等方面的专家,对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判断,预测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指导;提供应急救援方面的技术保障服务。

  2.7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一)东莞市长安零星工业废水处理中心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新民新民路56号,主要负责收集处理零星工业废水。

  (二)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主要负责大气环境、水环境的监测。主要业务包括环境质量各要素、污染源排放、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其它相关环境监测工作等。(联系电话:0769-23391899)

  (三)东莞质检中心,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国家高新科技产业园,可对物质化学成分分析、甲醛、偶氮染料多环芳烃、富马酸二甲酯等进行检测。(联系电话:0769-23077202)

  3.预防、预警及应急响应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应坚持着眼于应对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通过强化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效控制和生态修复,改善饮用水源地去水口水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一)把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开展饮用水源供给保证和水质保护规划研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提高防范意识,构建应急供水安全工程体系,做好应对可能产生的危机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联合组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监测网络,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监控手段开展相关水文、水质和气象等各类参数的日常监测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表征手段,切实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摸清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供给条件、水污染和环境状况以及管理保护措施等现状,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四)开展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做好污染风险隐患调查工作,建立全区水源地周边企业、重点企业、油库等危险品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危险品码头分布名单,并确保风险隐患清单的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

  (六)禁止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活动,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备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禁止在保护区(备用水源)水域从事围网养殖。

  (七)做好战略备用水源地规划,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

  3.1.2信息监控

  (一)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全街道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信息的受理中心和各类信息指令上传下达的执行中枢。

  (二)自来水公司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其所处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进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在1小时内上报综合执法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东城医院和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域外、有可能对街道造成饮用水源影响的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

  (四)对市环境监测站和疾控中心以及自来水公司的检测预警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上报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或街道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等级,并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给东城街道办事处,由东城街道办事处进行确认后,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等级的处置决定。

  3.1.3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可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东城街道办事处负责发布,具体的发布工作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东城街道办事处负责发布,具体的发布工作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3.1.4预警信息发布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发布途径有:

  (一)东城街道广电、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二)广电、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相关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信息及有关法规范知识。

  (三)各社区和相关单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四)重点加强偏僻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公众。

  (五)加快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僻地区的传播能力。

  (六)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电、电视盲区以及偏僻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七)加强通信保障,采取群发信息、微信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5预警行动

  当生态环境分局发现或者得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核实,并初步认定可能发生或已发生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报告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进入预警状态后,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本预案,及时上报。

  (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三)指令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四)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五)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六)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请求。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预警发布途径包括: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频率,按照东城街道办事处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3.1.6预警解除

  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现场应急处置

  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12369通知市生态环境局,拨打22331361通知生态环境分局,或拨打110报告公安部门。

  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必须在1个小时内安排专业人员了解现场情况,并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建议预警等级,提请东城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级别的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让有关部门和群众做好充分准备,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经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顾问研究部署应急措施后,通知有关部门迅速组装实施,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指挥。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实施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社区、林场,有关单位履行各自应急职责,按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汇报。

  (一)截源:

  ①泄漏的油品和其他化学品尚在陆路时,可以用砂石、吸油毡、活性炭等吸附干净;如果泄漏量大,可修导流沟、拦截堤,将泄漏液拦截于地势低洼处,再通知辖区内化学品运输公司出动化学品槽罐车赶赴现场抽吸转移泄漏液;

  ②泄漏的油品和其他化学品如进入东城街道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或者水路船只泄漏了油品和其他化学品。

  首先上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0769-22229800),通知下游的自来水公司停止取水,并设置警戒线和禁行标志牌;通知专业水上应急处置公司(如东莞金骅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赶赴现场,在泄漏区设置围油栏、吸油拖拦,拦截泄漏液继续扩散。打捞船、收油机回收浮油或其他化学品。抛撒消油剂或其他消杀剂,处理残余油花或其他泄漏化学品。

  (二)监测

  应急监测小组在事故发生地及二级保护地水域邻近事故发生处布置监测断面,一级保护地水域设置监测断面作为对照断面,一级保护地和二级保护地之间另设置监测断面用来观察事故的发展情况,监测因子为石油类等。

  (三)善后

  善后处理小组负责做好饮用水正常供水保障工作,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联系。

  如出现取水口水质超标,水厂停止供水,启用最近的备用水源,调动东城域应急设施,通过消防车从石龙南岸大桥(石龙城区水厂供水)调水供给第六水厂、东城水厂供水范围内居民,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应进行水质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理完毕,水质恢复正常。

  第六水厂、东城水厂加强对进出水质进行监测,针对石油类污染因子,加强对水的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3.2.1暴雨、洪灾、连续强降雨事件

  事故特征:暴雨、洪灾、连续强降雨引起水源地水质浑浊度高,含有大量泥沙;引起农田污水外溢,细菌滋生、氨氮、磷、农药等污染因子增加,超出水厂处理范围,导致水厂水质超标。

  应急预警与相应程序:启动红色预警,应在第一时间向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江自来水有限公司东城供水分公司、东莞市东城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报告,由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江自来水有限公司东城供水分公司、东莞市东城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视情况将事故报告东城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处置措施:启动《东城街道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水厂一旦发现汛期,应加强进厂水、管网水、出水水质的监测频次;如发现浑浊度变大,加强强化混凝,加大沉淀频率;发现细菌等超标,加强消毒;若超出水厂自身处置能力,可向市环保专家库请求指导。

  (二)应急管理分局及时宣传,宣传水质受到污染的事故特征,通知服务范围内居民提前储备生活用水。

  (三)由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总指挥指挥,东城消防中队加强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洪灾对第六水厂、东城水厂、同沙水库影响;加强农田污水排放的监管和监测,尽量使得农田废水得到预处理(主要针对农药)再排放。

  (四)后勤保障小组负责做好饮用水正常供水保障工作,负责与石龙城区水厂、桶装水厂、纯净水供应商联系。

  (五)东城水厂、第六水厂应加强对进厂水、管网水、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及处理,并将进出水的水质异常情况报告东城应急指挥中心;待汛期强度降低,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应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东城应急指挥中心。

  (六)对于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将伤员及时送往东城医院救治。

  (七)如出现取水口水质超标,水厂停止供水,启用最近的备用水源,调动东城域应急设施,通过消防车从石龙南岸大桥(石龙城区水厂供水)调水供给第六水厂、东城水厂供水范围内居民,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应进行水质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理完毕,水质恢复正常。

  第六水厂、东城水厂加强对进出水质进行监测,针对超标因子,加强对水的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3.2.2水库事件

  事故特征:枯水期水库水量减少,加上水库自身的流动缓慢,自净能力弱,发生水华事件,对水厂水质造成影响,影响供水安全。

  应急预警与相应程序:启动红色预警,应在第一时间向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江自来水有限公司东城供水分公司、东莞市东城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报告,由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江自来水有限公司东城供水分公司、东莞市东城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视情况将事故报告东城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处置措施:

  启动《东城街道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水厂一旦发现水华,应加强进厂水、管网水、出水水质的监测频次;如发现总氮、总磷超标,强化气浮混凝,加大投药量,增加沉淀频率;若超出水厂自身处置能力,可向市环保专家库请求指导。

  (二)对水源地的藻类进行清理,对水源地进行增氧,如水厂过滤器堵塞,需清理堵塞。

  (三)应急管理分局及时宣传,宣传水质受到污染的事故特征,通知服务范围内居民提前储备生活用水。

  (四)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东城消防中队加强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水华对第六水厂、东城水厂、同沙水库影响;加强农田污水、生活废水排放的监管和监测,尽量使得农田废水、生活废水得到预处理(主要针对农药)再排放。

  (五)第六水厂、东城水厂应加强对进厂水、管网水、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及处理,并将进出水的水质异常情况报告东城应急指挥中心;待水华强度降低,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应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东城应急指挥中心。

  (六)对于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将伤员及时送往东城医院救治。

  (七)如出现取水口水质超标,水厂停止供水,启用最近的备用水源,调动东城域应急设施,通过消防车从石龙南岸大桥(石龙城区水厂供水)调水供给东城水厂供水范围内居民,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应进行持续水质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理完毕,水质恢复正常。

  第六水厂、东城水厂加强对进出水质进行监测,针对超标因子,加强对水的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3.3应急监测

  3.3.1应急监测流程

  应急监测是判断水污染事故影响程度的依据,要求应急监测人员采用快捷、有效的应急监测技术,迅速、准确地查明污染的来源、种类、程度、范围,为控制污染蔓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应急监测流程如图3.3-1所示。

  图3.3-1 应急监测流程图

  3.3.2监测因子、频次

  应急监测因子确定为CODcr、BOD5、pH、氨氮、硫化物、大肠杆菌、悬浮物、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进入水体后,在经过稀释、扩散、降解和沉降等自然作用以及应急处理后,其浓度逐渐降低。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常需要进行实时连续的跟踪监测。饮用水源保护地应急监测全过程应在事发、事中和事后等不同阶段予以体现,但各阶段的监测频次不尽相同。事故刚发生时,可适当加密采样频次(15分钟左右一次),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每隔半小时或一小时采样一次)。在跟踪调查阶段,应每天监测1次,直至应急监测结束。

  3.3.3监测点位的布设、采样

  当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接到突发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到达现场展开应急监测工作。若东城街道饮用水源保护地发生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地及二级保护地水域邻近事故发生处布置监测断面,一级保护地水域设置监测断面作为对照断面,一级保护地和二级保护地之间另设置监测断面用来观察事故的发展情况。

  3.3.4监测频次

  应急监测的频次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而有所变化,根据污染物的状况,在事发初期应当增加频次,不少于2小时采样一次;待摸清污染规律后可适当减少,不少于6小时一次;应急终止后可24小时一次进行取样,直至影响完全消除后方可停止取样。

  3.4应急终止

  3.4.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一)进入饮用水源地保护地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地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

  (二)进入饮用水源地保护地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地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达标。

  (三)恢复正常取水。

  3.4.2应急终止通告

  应急解除后通知相关部门事故危险已解除。

  (一)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宣布本次事故已解除,应急结束。

  (二)通过电话和新闻媒体通知周边居民和有关单位本次危险已正式解除。

  3.4.3应急终止后相关工作

  (一)对事发现场场地、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

  (二)对于此次发生的环境事故,对起因、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并向有关部门做详细报告。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三)根据实践经验,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补充消耗的应急救援物资。

  4.后期处置

  4.1现场保护与净化恢复

  4.1.1事故现场保护

  (一)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和维护现场秩序。

  (二)保护现场被破坏的设备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及其位置。

  (三)在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事件及管理者。

  (四)对收集到的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方便后期事故调查。

  4.1.2事故现场净化恢复

  (一)对泄漏现场的污水、污油用铁桶抽吸走,对火灾爆炸现场产生含油的废渣当作危废处置。

  (二)对应急行动工作人员使用过的衣服、工具、设备进行处理。对污染的衣物、其它物品及使用后的吸油物资等集中作为危废处理。

  4.2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在场技术人员和环境应急专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响应调查与评估。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评估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二)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三)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四)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五)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六)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七)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八)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九)应急处置能力评估结论。

  (十)应急预案的修订建议。

  4.3善后处置

  (一)配合街道其他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各人承担的责任。

  (三)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进行评估,或必要的污染损害鉴定,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对受污染的水体、土壤以及生态环境进行恢复。

  (四)安置受灾人员,赔偿受灾对象损失。

  5应急保障

  5.1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档案库,建立健全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和装备能够及时供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设施(备)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用于应急救援的物资,特别是稀释、围堵、导引、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常用物资,如消防军、工程车、挖土机、防化服、袋装活性炭、木屑和石灰、围油船、吸油毡、围油栏、捞藻船、稻草、漂泊粉、烧碱、消毒药水、高岭土等,救援物资要采用就近原则,备足、备齐,定置明确,能保证现场应急处理(置)的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启用,若单位没有储备或储备不足,则可以进行紧急采购。

  5.2应急队伍保障

  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重点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保护。设立各种水源保护地标记,并向当地人民宣传饮用水源保护地划分范围和管理规定,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通过建立信息发布等制度,强化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饮水安全的氛围,重点对水源地周边的村民和单位进行水源保护知识、法规的教育,提高当地人民自觉遵守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意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水资源保护进行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宣传,提高全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5.4其他保障

  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必须加强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要加强技术保障工作,建立饮用水源保障和恢复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饮用水源保障和恢复方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引进,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开发或引进建立环境事件扩散数字模型;加强环境调查、监测能力建设,有重点地引进先进的调查、监测装备和设备;加快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系统的能力建设。

  6.预案管理

  6.1应急培训和演练

  预案实施后街道办事处要组织预案演练和修订。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演练内容主要包括在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各小组配合情况、人员应急能力等。要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之后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6.2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评价、更新

  6.2.1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评价

  应急预案评审由各相关单位根据演练结果及其他信息,每年组织一次内部评审并做好内部评审文件的存档工作,以确保预案的持续适用性,评审时间和评审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发现不适用的情况产生,应及时查找原因,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6.2.2应急预案的更新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内至少修订、更新一次。若适用性内部评审时发现预案的不符合项并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有下列情况,应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更新: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做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应急预案更改、修订程序:应急预案的修订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和原因,说明修改原因,经授权后组织修订,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传递给相关部门。预案修订应建立修改记录(包括修改日期、页码、内容、修改人)。

  在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20日内,将新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根据备案部门要求选择是否需要进行评审。

  6.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负责解释。

  7附则

  名词术语。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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