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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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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现将《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19日


  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69号)。

  1.2.2规章、规定及相关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环应急〔2020〕28号);《环境保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保部〔2011〕60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环办〔2014〕39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字〔2004〕4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0〕4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函(东府办函〔2009〕15号);《关于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月27日)。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国家环保部、广东省环保厅、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等上级部门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城街道范围内发生的一般(含一般)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中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由于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工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周边空气质量、土壤环境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其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本预案中不包括辐射类突发环境事件。辐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作为专项预案另作编制。

  1.4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减小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各专业队伍的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三)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四)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能力。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镇(街)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社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众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6 衔接《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涵盖东莞市区域内涉及镇街(园区),或超出事发镇街(园区)处置能力时,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及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辐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东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东莞市范围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包括重污染天气、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危化品泄漏等,设置有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当发生较大或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跨镇街(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并可能进一步扩大环境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接到上报,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通过东城内应急资源调动和各部门配合处理相关事宜,突发环境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不需要外部援助。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东城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理能力时,对应本预案一级预警,需要外部援助,应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市应急资源调动和各部门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此时本预案应与《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污染事件的部分衔接。

  东城街道应急机构是东莞市应急机构的分支单位;当东城街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件现场负责人通报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 组织体系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处置企事业单位组成。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履行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2.2 东城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

  设立东城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应急管理分局局长担任。

  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宣教文体旅游办、农林水务局、公共服务办、交通分局、财政分局、人社分局、医保分局、东莞城区供电局、自然资源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水务工程运营中心、东城医院等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应急管理分局:负责及时掌握和向街道应急委、市应急管理局汇报辖区范围内环境突发事件信息;积极配合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协助有关单位调配资源参与应急工作;协调东莞市安全生产综合与应急管理专家参与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指导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宣教文体旅游办:根据应急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信息,与应急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救援工作通告的起草与发布,协调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农林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参与水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协调东城街道供水、用水、水利等设施;负责农业、林业、渔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生态修复。

  (五)公共服务办: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六)交通分局:负责制定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参与因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调配应急运力。

  (七)财政分局:负责保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八)人社分局、医保分局: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相关工伤待遇核付及办理认定为工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和直系亲属的供养抚恤工作。

  (九)东莞城区供电局:负责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内电力基本设施正常运作。

  (十)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处置所需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农田保护区技术信息支持;协助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

  (十一)公安分局:负责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控制相关责任人,核对死伤人数、伤亡人员身份。

  (十二)交警大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所需要道路交通管制与疏导,协助因交通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专业灭火、抢险堵漏等抢救与抢险工作,以及对伤亡人员搜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任务。

  (十四)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负责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运营和维护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提供东城街道的河流、水库、水闸等详细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承担排涝抢险工作。

  (十五)东城医院:负责组织现场急救,对受伤人员分类处理,开通绿色应急通道,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各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东城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一)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协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时间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汇报。

  (四)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五)指导各社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

  (六)参与部署街道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协助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七)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及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的情况,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救援的演练。

  (九)完成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内设8个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包括现场处置组、警戒疏散组、信息宣传组、医疗救治组、应急监测组、调查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置组。

  (一)现场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应急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农林水务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制定抢险和救援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治事故扩大;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二)警戒疏散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交通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配合,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有序的撤离和疏散;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三)信息宣传组:由宣教文体旅游办牵头,应急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如有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分局及时拟好事件情况说明,与宣教文体旅游办共同拟定新闻通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相关的解释说明工作。

  (四)医疗救治组:由东城医院牵头,交警大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0急救中心等配合,负责制定实施抢救方案,必要时在现场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组织现场急救,对受伤人员分类处理,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五)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农林水务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等部门配合,负责联系监测站、监测公司,对现场大气、土壤、水源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

  (六)调查处理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农林水务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等部门配合,负责现场勘察、取证及事故处理,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后勤保障组:由应急管理分局牵头,财政分局负责配合筹措、调配、运送应急救援所需的救援物资、抢险器材、设备等,保证事故发生区域通信、供电、供水畅通;负责受灾人员的物资和救援队伍休息场所等保障。

  (八)善后处置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公共服务办、人社分局、医保分局、财政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报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各社区应急避灾站安置受灾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 专家咨询组

  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应急管理分局、消防大队、农林水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生态、消防安全、水利水文等方面的专家,对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判断,预测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指导;提供应急救援方面的技术保障服务。

  3.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社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二)农林水务局联合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负责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河流水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三)交通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公安分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生产、运输和储存等环节发生泄漏而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可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布,具体的发布工作由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3.2.2 预警行动和预警信息发布

  当生态环境分局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核实,并初步认定可能发生或已发生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报告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由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

  进入预警状态后,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本预案,及时上报。

  (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三)指令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四)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五)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六)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途径有:

  (一)东城街道广电、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二)广电、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相关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信息及有关法规范知识。

  (三)各社区和相关单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四)重点加强偏僻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公众。

  (五)加快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偏僻地区的传播能力。

  (六)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电、电视盲区以及偏僻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七)加强通信保障,采取群发信息、微信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支持系统

  (一)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结合街道实际,逐步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评价预警信息系统。以环境监测站的自动监测控点网络建设为基础,建设河流、水库、湖泊水系、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系统。

  (二)建立应急指挥部技术平台:结合街道实际,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三)协助环境应急资料库的建立: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数据库和系统,实现环境应急资料库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共享。

  3.2.4 预警解除

  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社区、林场、公园和街道相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必须在半小时内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突发环境事件中有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像(图片)信息。

  4.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社区、林场、公园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3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管辖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省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东莞市政府应当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进行救援配合。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启动响应的本辖区应急响应,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升级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为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应急响应、现场处置、信息报送、善后恢复等工作。

  (一)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应急人员携带相应的应急设备尽力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

  (二)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经过、原因、泄漏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包括精细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等)、现场污染的状态等相关情况等,初步判断污染事件的性质、类别、级别等。

  (三)在确定污染物的基本情况后,应急人员可通过询问专家、当事人或上网等方式查找该污染物的物理性质、处置措施等,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的现场处置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如沙土覆盖、石灰中和、挖坑引流、活性炭吸附等。涉及气体污染事件重点了解下风向可能影响群众数量,确定是否需要疏散周边群众,涉水污染事件重点了解饮用水源的影响状况,为受影响群众提供所需安全饮用水。

  (四)应急监测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五)对污染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妥善处理。

  (六)在应急基本行动即将终止前,开展洗消与净化。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和专家咨询组根据时间进展和形式,制定生态修复的方案。

  (七)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分局或生态环境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东城街道办事处和市生态环境局初报。涉及人员伤亡、饮用水源污染和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事件时,第一时间上报。初报可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应急过程中可以在初报基础上随时续报,事件处理完毕后应编制上报书面处理结果报告。

  4.5 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部门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解除应急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街道有关单位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和事发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在场技术人员和应急专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响应调查与评估。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评估总结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二)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三)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四)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五)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六)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七)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八)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九)应急处置能力评估结论。

  (十)应急预案的修订建议。

  5.3 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可建议东城街道办事处及时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及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单位、各社区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

  6.2 资金保障

  财政分局做好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社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请示,财政分局适当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各单位、各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生活用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及时供应,并加强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通电、通信保障

  东莞城区供电局、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供电、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网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系统,确保通电、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供电、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调,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东城医院和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交通分局和交警大队协调指挥。东城街道其它有关部门配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作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7 人员防护

  东城街道办事处把紧急避险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紧急避险场所。紧急避险场所建设可与城市广场、人防工程及市政设施建设等相结合,与地形、地貌特点相结合,并设有符合疏散和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为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8 治安维护

  警戒疏散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械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救护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6.9 科技支撑

  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加大环境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东城街道环境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环境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每年都要举办至少一次环境应急演习,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辖区内重点风险源及敏感区域组织开展应急演习,把不同形式的环境应急演习作为环境危机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环境应急工作体系。同时,要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环境风险较高的部门开展环境应急演习,真正落实企业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责任,以提高应急能力和应急实战水平。

  7.2 宣传与教育

  街道各单位、各社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企业特别是环境风险较高的部门应在所在地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3 培训

  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各社区、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街道办事处将应急管理课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7.4 责任与奖罚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一)名词术语。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东城街道办事处授权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并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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