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东莞年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具体公司名单详见附件1《东莞年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单》),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述条款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自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联系人:陈旭枝,联系电话:0769-2316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