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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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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5号),涉及东城街道2家经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旺东粮油食品店销售的“罗汉笋”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塘边头塘一街43149室的东莞市东城旺东粮油食品店销售标称英德市连江口镇雨竹园农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罗汉笋”(规格:500/生产日期:20240125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罗汉笋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罗汉笋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110.00);并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壹拾元(¥61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613079号)。

  (三)该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导致的。

  东莞市东城酷酷百货店销售的“竹盐黄皮”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新源路61066室的东莞市东城酷酷百货店销售标称惠州市四季旺之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竹盐黄皮”(规格:425/商标:图案,生产日期:20240116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竹盐黄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复印件、送货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竹盐黄皮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竹盐黄皮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没收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竹盐黄皮3瓶(《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709108号)。

  (三)该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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