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1号),涉及东城街道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多益蔬菜档销售的“大姜”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61号5栋169室的东莞市东城多益蔬菜档销售的“大姜”(购进日期:2024年04月27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姜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叁元(¥153)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佰伍拾叁元(¥65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703103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二、东莞市东城阿曾水果店销售的“荔枝(白糖樱)”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商业街20号5栋149档的东莞市东城阿曾水果店销售的“荔枝(白糖樱)”(购进日期:2024年05月12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除虫脲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除虫脲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白糖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除虫脲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白糖樱)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500)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元(¥1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703101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除虫脲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