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东市监处罚﹝2024﹞180702100号 | 东莞市东城礼炮餐饮店(经营者:王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东莞市东城礼炮餐饮店 | 92441900MAC5MFNX0T | 王斌 | 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肆角肆分(¥4.44),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肆元肆角肆分(¥1004.4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