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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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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2号),涉及东城街道2家经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常丰果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香梨”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541209室的东莞常丰果品有限公司销售“香梨”(购进日期:20240404日),乙螨唑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乙螨唑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香梨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1805230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乙螨唑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东城文锋菜档销售的“茄子”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东城段511015室的东莞市东城文锋菜档销售“茄子”(购进日期:20240424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柒元(¥37)并处罚款叁佰元(¥3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佰叁拾柒元(¥337)(《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621089号)。

  (三)该自查分析上述批次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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