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1号),涉及东城街道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华庭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耙耙柑”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下桥段东莞市果菜副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东场一层E02的东莞市东城华庭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耙耙柑”(购进日期:2024年04月11日),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耙耙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了召回公告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耙耙柑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耙耙柑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陆拾玖元捌角肆分(¥969.84)并处罚款伍佰元(¥5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玖元捌角肆分(¥1469.8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613080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