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东城街道栏目 > 部门专栏 > 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 通告公示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81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量:
字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5号),涉及东城街道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港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巨馋小麻花(椒盐味)”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周路374号的东莞市港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标称浙江谷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巨馋小麻花(椒盐味)”(规格:280/商标:Vetrue惟度,生产日期:2023102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巨馋小麻花(椒盐味)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巨馋小麻花(椒盐味)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1802290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东城新鲜惠百货超市销售的“葱油酥饼(香葱味)”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芳桂路1106室的东莞东城新鲜惠百货超市销售标称镇江市润州区为民食品厂生产的“葱油酥饼(香葱味)”(规格:散装称重商标:苏满味和图形,生产日期:20231118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油酥饼(香葱味)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葱油酥饼(香葱味)8包(共0.49kg);三、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油酥饼(香葱味)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捌元陆角玖分(¥118.69);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壹佰壹拾捌元陆角玖分(¥2118.69)(《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409058号)。

  (三)该超市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超市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