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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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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期)》(2024年第47号),涉及东城街道2家经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郭健蔬菜店销售的“白头葱”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东城段175125室的东莞市东城郭健蔬菜店销售的“白头葱”(购进日期:20231121日),甲基异柳磷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甲基异柳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头葱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对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122509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自查分析上述批次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甲基异柳磷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导致的。

  二、东莞市东城朱冰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东城段1741076室的东莞市东城朱冰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112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130)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佰叁拾元(¥63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112013号)。

  (三)该自查分析上述批次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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