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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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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2号),涉及东城街道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城陈维起烧腊档销售的“烧鸭”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市场烧腊档3号的东莞市东城陈维起烧腊档销售“烧鸭”(购进日期20240201),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烧鸭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烧鸭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叁元肆角捌分(¥73.48)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上述罚没款共计贰仟零柒拾叁元肆角捌分(¥2073.4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321048)。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胭脂红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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