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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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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802号),涉及东城街道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仨人餐馆销售的“潮州卤鹅”“白切鸡•湛江安铺阉鸡”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金华路1109室的东莞市东城仨人餐馆销售的“潮州卤鹅”(加工日期:20231018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销售的“白切鸡•湛江安铺阉鸡”(加工日期:20231018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潮州卤鹅”、“白切鸡•湛江安铺阉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原材料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潮州卤鹅和白切鸡•湛江安铺阉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玖拾玖元(¥1299元)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贰佰玖拾玖元(¥3299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222201)。

  (三)我局已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定期对厨房、专间等场所以及冰箱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厨工等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二、东莞市东城粤德食品店销售的“清远手撕鸡”、“秘制猪肚片”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市场街十三巷3101室的东莞市东城粤德食品店销售的“清远手撕鸡”(加工日期:202311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销售的“秘制猪肚片”(加工日期:202311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远手撕鸡和秘制猪肚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原材料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远手撕鸡和秘制猪肚片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贰元五角(¥292.5)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二、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玖拾贰元伍角(¥2292.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117015)。

  (三)我局已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定期对厨房、专间等场所以及冰箱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厨工等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东莞市东城赣崇饮食店销售的“拍青瓜”、“香辣牛肉”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大塘头新兴街西二区7号商铺的东莞市东城赣崇饮食店销售的“拍青瓜”(加工日期:202311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销售的“香辣牛肉”(加工日期:202311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拍青瓜”、“香辣牛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及涉案货值较少,案发后停止制售冷食类食品,及时在网络订餐平台下架相关食品,且未收到因食用冷食类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反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辣牛肉”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柒元肆角(¥77.4)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三、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拍青瓜”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捌元(¥128)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零伍元肆角(¥2205.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125021)。

  (三)我局已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定期对厨房、专间等场所以及冰箱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厨工等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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