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803号),涉及东城街道5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浩鑫饺子馆销售的“拍黄瓜”、“凉拌猪耳”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堑头横岗路7号的东莞市东城浩鑫饺子馆销售的“拍黄瓜”(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销售的“凉拌猪耳”(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拍黄瓜”、“凉拌猪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拍黄瓜、凉拌猪耳”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元)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元(¥2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105003号)。
我局已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定期对厨房、专间等场所以及冰箱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厨工等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二、东莞市东城伟易餐饮店销售的“例牌特色手撕鸡(不带米饭)”、“例牌脆皮烧鸭(不带米饭)”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乌石岗工业路15号102室的东莞市东城伟易餐饮店销售的“例牌特色手撕鸡(不带米饭)”(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销售的“例牌脆皮烧鸭(不带米饭)”(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例牌特色手撕鸡(不带米饭)、例牌脆皮烧鸭(不带米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热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及涉案货值较少,及时在网络订餐平台下架相关热食类食品,且未收到因食用上述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反馈,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例牌特色手撕鸡(不带米饭)、例牌脆皮烧鸭(不带米饭)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二、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热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元(¥1400元)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肆佰元(¥44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104002号)。
(三)我局已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定期对厨房、专间等场所以及冰箱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厨工等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三、东莞市旺德起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手撕鸡150g”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汉塘街23号的东莞市旺德起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手撕鸡150g”(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撕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原材料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撕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伍拾陆元柒角(¥56.7)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陆元柒角(¥2056.7)(《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226207号)。
(三)我局已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定期对厨房、专间等场所以及冰箱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厨工等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四、东莞市东城桂记烧腊档销售的“盐焗手撕鸡”、“手撕三黄鸡”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市场烧腊档5号的东莞市东城桂记烧腊档销售的“盐焗手撕鸡”(加工日期:2023年11月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销售的“手撕三黄鸡”(加工日期:2023年11月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焗手撕鸡”、“手撕三黄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及涉案货值较少,案发后停止制售冷食类食品,及时在网络订餐平台下架相关食品,且未收到因食用冷食类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反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焗手撕鸡”、“手撕三黄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三、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陆佰玖拾肆元(¥694),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肆元(¥269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125022号)。
(三)我局已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定期对厨房、专间等场所以及冰箱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厨工等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五、东莞市东城润家食品店销售的“拌拌香猪头肉”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东城段1号1146室的东莞市东城润家食品店销售的“拌拌香猪头肉”(加工日期:2023年11月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拌拌香猪头肉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涉案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121908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