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801号),涉及东城街道7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兴梅餐饮店销售的“卤肘子”“卤拌猪耳朵”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市场街十三巷7号101室的东莞市东城兴梅餐饮店销售的“卤肘子”(加工日期:2023年8月2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销售的“卤拌猪耳朵”(加工日期:2023年8月2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肘子”“卤拌猪耳朵”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原材料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肘子”“卤拌猪耳朵”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玖元(¥369)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玖元(¥2369)(《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102150号)。
(三)我局已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定期对厨房、专间等场所以及冰箱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厨工等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二、东莞市东城忆茗烧腊店销售的“白切走地鸡”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槌子大街45号115室的东莞市东城忆茗烧腊店销售的“白切走地鸡”(加工日期:2023年8月23日),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切走地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原材料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切走地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贰元(¥342元)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叁佰肆拾贰元(¥234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101144号)。
(三)我局已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定期对厨房、专间等场所以及冰箱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厨工等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三、东莞市东城菜蒸鲜蔬菜档销售的“大黄姜”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塘边头塘一街43号183室的东莞市东城菜蒸鲜蔬菜档销售的“大黄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黄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对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12130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东莞市东城国丰蔬菜档销售的“大黄姜”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塘边头市场B区01号铺的东莞市东城国丰蔬菜档销售的“大黄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黄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对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112807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五、东莞市东城马军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塘边头村塘一街增5号塘边头市场B区41号铺的东莞市东城马军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铅(以Pb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黄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对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112707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六、东莞市东城刘江蔬菜档销售的“肉姜”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塘边头村塘一街增5号塘边头市场B区30号铺的东莞市东城刘江蔬菜档销售的“肉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5日),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对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112907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七、东莞市东城黄治良鱼档销售的“泥鳅”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塘边头村塘一街增5号塘边头市场C区23号铺的东莞市东城黄治良鱼档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60)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陆拾元(¥56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222203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